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