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

优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追溯平台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如实填报产品名称、来源、数量和投入品使用、农事操作等生产过程信息。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