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生产优质农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