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对市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