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有效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