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