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事务;

(四)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

(六)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