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处理,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交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