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对以下区域实行重点保护:

(一)自治州区域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区;

(二)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区、未成林造林区和幼林区;

(三)柴达木盆地东部、东南部香日德、察汗乌苏、夏日哈、阿什扎、铜普、查查香卡、希里沟、宗务隆到怀头他拉一线的中山地带,格尔木河谷、野牛沟水源涵养区;

(四)固定、半固定沙丘。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