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对以下区域实行重点保护:(一)自治州区域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区;(二)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区、未成林造林区和幼林区;(三)柴达木盆地东部、东南部香日德、察汗乌苏、夏日哈、阿什扎、铜普、查查香卡、希里沟、宗务隆到怀头他拉一线的中山地带,格尔木河谷、野牛沟水源涵养区;(四)固定、半固定沙丘。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