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处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