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