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