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应当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