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应当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