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量水而行、流域统筹、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促进流域生态修复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