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在选举该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大会主席团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在选举该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接受辞职后,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