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要求和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被罢免后,罢免的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