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