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职务情况。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建立档案,记录代表执行职务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