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做好联系代表、协调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邀请代表参加活动的经费支出,遵循“谁组织,谁保障”的原则予以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的履职补贴,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