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执行代表职务产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通讯费用等代表活动经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的履职补贴以及探视、慰问患病代表等必要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