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