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