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代表联络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也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活动场所。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代表联络站,有条件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托行政村、社区或者其他组织建立代表联络点,代表联络站应当加强对代表联络点的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