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原选举单位或者工作、生活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原选区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代表每年参加代表联络站(点)活动不少于一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