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原选举单位或者工作、生活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原选区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

代表每年参加代表联络站(点)活动不少于一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