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条有效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加强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联系:(一)视察和调研;(二)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四)走访原选举单位或者选区,利用代表接待日、代表联络站(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五)回答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