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加强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联系:

(一)视察和调研;

(二)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走访原选举单位或者选区,利用代表接待日、代表联络站(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回答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对代表工作的询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