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Chapter 3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Article 21In force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原选举单位或者工作、生活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原选区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代表每年参加代表联络站(点)活动不少于一次。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