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原选举单位或者工作、生活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原选区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

代表每年参加代表联络站(点)活动不少于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