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加强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联系:
(一)视察和调研;
(二)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走访原选举单位或者选区,利用代表接待日、代表联络站(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回答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对代表工作的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