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依法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市、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