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及其相关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和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