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水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