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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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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扩大补偿范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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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