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