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