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饮用水供水管网建设,采取措施保护取水口周边环境。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