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城镇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