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