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