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