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水源涵养林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