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对依法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批准建设项目前的选址、定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水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