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湖、渠、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饮用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