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