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巡查制度。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