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流域生态环境调查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实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数据信息共享,保障流域生态环境监测和调查评价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