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对县(区)人民政府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