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依法控制煤炭、煤层气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布局和开发规模,在煤矿采空区、矸石山区、煤层气集中开采区等区域,划定重点生态修复治理区,实施区域性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