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水域和土地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滩涂开发的要求,并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农用地占用自然岸线和河道空间;

(二)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

(四)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植物;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