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划界成果完成确权。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