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在沁河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缓冲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构建沿河生态系统。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