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在固体废物贮存、垃圾处理、化工生产、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区域,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