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沁河干流生态流量制定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河湖生态健康。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